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健全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为基金会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保持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资金的使用符合基金会宗旨及捐赠人的意向。
(三)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监事会和捐赠人的审计监督。
(四)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进行财务离任审计。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符合基金会会计核算要求的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
(二)基金会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业务处理必须符合国家会计电算化管理要求,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三)基金会会计核算反映业务全貌,包括各代表机构业务和设立的各专项基金等。
(四)财务各类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各类账簿在年度终了统一打印并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2016]79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基金会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基金会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根据国家对基金会有关政策要求、基金会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工作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主持的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发文执行,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监督和情况分析。
预算确定以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遇特殊情况,应由财务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报请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方可变动。
年度终了,秘书处要对全年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开展预算考核,明确预算执行责任。对日常经费开支有无超标准进行检查,对各种资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制财务决算,并编写决算说明,内容应包括当年公益事业计划完成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年度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主持的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基金会收入主要包括:
1.捐赠收入:基金会接受捐赠者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
2.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或给予的补助收入,包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
3.投资收益;即基金会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损益。
4.提供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5.其他收入: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资产盘盈等。
前两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依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本着自愿无偿原则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签定捐赠合同。按照公开透明要求,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赠人。财务部门根据捐赠协议、银行到款回单等制作凭证记账。
对基金会接受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后方可确认收入。捐赠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办理。
接受资产不能满足基金会用途,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不确认为收入,但应在财务报告中加以披露。
第五章 费用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审批程序,重大资金支出领导集体审批。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原则,支出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基金会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支出。
应严格区分行政办公支出与项目支出等各项费用。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应当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计算依据,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方法在各项活动及费用项中进行分配。
购买物资和服务的价格应公允,履行比价程序。
(一)业务活动成本
业务活动成本是基金会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基金会直接资助受助人的款物主要用于开展尘肺病预防、治疗、科研和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工作。对此项的管理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基金会宗旨、捐赠协议,对年度资助计划、开展的活动进行认真的评审、规划、测算列入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预算实施时,基金会应与受助人(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规定资助的内容、金额、使用时间及支付方式。基金会和捐赠人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使用资助金,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追回资助款。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志愿者补贴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交通、通讯、会议、审计、评估和购买服务等费用;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为组织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日常支出,主要包括理事会经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等。
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费等支出。工资福利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和行业内标准,拟定基金会的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按基金会机构所在地城市标准执行。
行政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支出、旅差费、业务费、折旧费、修理费和资产减值损失等。基金会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购置办理验收、领用手续。财务部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按《基金会出差管理规定》管理,出差审批单须经理事长签字同意并随差旅费报销单一并报销。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的,按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章程所定的公益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获得捐赠资产发生的费用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基金会在举办募捐活动、进行宣传时应本着节约并从严管理的方针尽量节约筹资费用以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资助。
其他费用是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
(四)审批权限
以上费用支出数额在10,000 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数额在 150,000 元及以上的,使用前应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计划报秘书长、分管副理事长审批签署意见请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基金结余管理
年度增加的限定性捐赠收入,在限制条件未解除前,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待限制条件解除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捐赠收支结余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本金制管理的基金用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公益事业,如有余额按与捐赠者的约定转入限定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基金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核算,责任到人,安全有效,合法保值原则,实现资产合理发挥效用。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安监总财[2008]155号),开展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基金会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等。基金会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和低耗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货币资金管理实行会计、出纳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相互制约和监督;按审批权限审批,单位负责人支出互签互批,会计每月至少盘点一次现金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出纳要加强现金管理,日清月结。银行印签和电子支付卡各岗位分别保管。
(二)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政府采购法要求购置并办理验收手续。保管责任到人,谁使用谁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如固定资产发生重大减值需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要建立资产账册,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三)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权利。无形资产在取得的当月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基金会转让或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外投资要事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每年年终要对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五)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与委托方协议及时将该资产转赠给受助人。
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财务函[2010]73号)办理。其他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以市场公允价值为依据,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处置。
第八章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各项长期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按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基金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资产保值增值
基金会保值增值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基金会通过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信托投资等方式实现,期限在一年内为好,可滚动运作。委托投资(委托理财)额占基金会当年总资产的比例应控制在70%以内。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基金会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授权秘书处执行。严格基金运作项目的集体审批制度,多方式、多渠道开展此项业务,做好投资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为确保基金本金安全和资产增值,基金会可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资金运作业务,包括对投资前风险研判、投资后风险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等提出科学、专业建议。基金运作要按《基金会管理条例释义》,严控风险,明确责任。
规范投资活动及投资收益会计核算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
基金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编报半年报和年报。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年报应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理事长、财务负责人、编制人签名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理事会和相关部门。
财务分析是提高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为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手段。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资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资金运行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领导,为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是管理者、理事会、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业务活动、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按照国家要求和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及时通过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公益活动、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等。
第十二章 内部控制及财务监督
内部控制是指由理事会、秘书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基金会战略;
(二) 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 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内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资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基金会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财务管理部门通过收支审核、内控评价和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资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开展年度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离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的查询、检查。接受基金会监事会对财务工作监督审查。
第十三章 关联方管理制度
基金会关联方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公允性的原则。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下列单位或个人:
1. 发起人;
2. 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 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等;
4. 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二) 关联方交易审批程序
关联方交易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执行。
(三)不允许存在以下关联方交易行为:
1.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额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
4.为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5.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6.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
基金会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年检工作报告、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披露。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 提供或接受劳务;
3. 提供担保;
4. 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许可协议;
5.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十四章 票据管理
(一) 支票管理
1.基金会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备查对。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提取备用金及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劳务酬金、职工出差借款等零星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要求,开展结算。
3.各部门领用转账支票,必须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秘书长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同发票到财务部报账。支票退票需作废,须将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由出纳加盖作废戳记核销后调换。
(二) 收款票据管理
1.基金会从财政部购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做好票据购入、内部领用和交回登记记录。妥善保管票据存根,向财政部门办理核验手续,以旧换新。
2.捐赠票据开具只能用于捐赠业务,严禁转开、转借、虚开,不得用于与捐赠活动无关的业务。取得捐赠收入全部开具专用票据。开具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三联一并保管以备核验。
3.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零星小额捐赠,捐赠人不要开具捐赠票据的,可汇总开具。接受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交换交易收入,劳务捐赠行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4. 基金会发生应税业务,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应税票据,缴纳各项税款。
第十五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财务部按照职责有效开展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开展会计监督。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按照各自岗位履行会计职责。会计人员对基金会经济业务、财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章 附 则
本制度由2005年10月31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7年 2月22日第二届五次理事会议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