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尘肺病防治领域的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与社会的沟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各项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完整、公正、及时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故意遗漏。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组织募捐活动及募捐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金额、拟定用途等;
(六)公益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受助人基本情况等;
(七)基金会工作动态;
(八)组织机构、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联系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基金会网站;
(二)基金会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 ;
(三)公众知晓的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
(四)基金会简报、专门信函;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见面会。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建立规范的审核发布程序,由相关部门按信息公开要求提出意见,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组织审议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事项,研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媒体、公众对基金会披露项目质疑,对基金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需予以公开说明或澄清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报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综合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二)负责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三)负责基金会网站的维护,信息上传、更新,做好技术支持;
(四)每年写出信息公开报告,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指定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宣教部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其他工作部门和代表处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信息公开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方法:
(一)一般工作信息通过网站公布;工作动态以简报方式向有关单位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初审,民政部终审合格后在民政部指定媒体和基金会官网公布。
(二)重大募集活动、重要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募捐资金到帐及使用涉及几个年度的,按每年进度公布募捐收入及资助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将该项目募捐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公布。具体公布以下信息:
1.资助尘肺病患者治疗补贴,公布定点医院名称、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中间四位屏蔽)、住院时间、受助金额。
2.资助医疗设备,公布定点医院名称、购置设备名称、数量、金额。
3.资助科研项目,各单位报送的课题经专家组评审确定后,公布拟资助课题的承担单位、课题名称、完成时间、拟资助金额等;课题完成后要公布资助的金额、专家评估意见和取得的成果。
4.用于尘肺病预防项目的,公布受助单位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设备或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经费来源等。
(三)向指定资助用途或要求反馈资助信息的捐赠人报告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四)社会影响广泛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向社会公布募捐收、支情况,同时还需公布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公众、捐赠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基金会研究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涉及不便公开的信息如捐赠企业秘密、个人隐私,基金会正在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向咨询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将信息公布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了解社会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于社会的质疑,基金会要给予公开说明或澄清,给社会满意答复。

第十七条  基金会做好已发布重要信息纸质文档的立卷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信息反馈电话:010-64463706,0335-4041365、网址:www.cfbjjh.org.cn。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2011年8月26日第三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2 月25 日第二届五次理事会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