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管理的目的:一是做到公开、公正、做好论证工作;二是规范项目开展,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三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实施的成效;四是发挥监督作用,维护项目执行公正、严肃性。
第三条  开展项目包括专项项目、资助项目、合作项目、示范项目、实物捐赠活动以及围绕基金会宗旨开展的其它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项目开展应按项目论证、制定实施方案,申报审批、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信息公示、结项归档等程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每年底进行年度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结项归档,并将项目总结报告送项目资助方,反馈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重点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论证可实施项目或与捐赠方议定的实施项目,需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意义、内容、成效、时间、地点、实施计划、资金来源、费用预算、监督、评估等相关内容。要保证项目计划的公益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项目需按基金会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重大项目需经理事长业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或委托外单位实施项目部分工作的,立项前应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能力和承担工作的人员情况,提出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与被委托方签订实施协议,款项拨付采用分批付款的方式。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包括内容、进度、资金等相关问题)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调整方案报基金会,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捐赠资金支持的项目,须资金捐赠到位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按预算执行、取得预期绩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应对项目重要进展的情况通过基金会网站或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宣传项目的进展成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对拨付善款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款项,应根据项目进展向基金会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照项目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进行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财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依据《慈善法》,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备案、公示,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项目总结及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如有项目相关照片、视频材料的,一同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总结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预算和实施完成情况、效果进行项目评估,客观分析项目实施绩效,经验和进一步努力的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终结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取得很好效果的,应组织宣传报道,展示项目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办法及出资方具体要求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6年7月26日经理事长常务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