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公务用车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要求,结合基金会公益特点和工作实际,保持并促进我会慈善事业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公务用车仅有一辆,是募集资金、指导定点医院开展尘肺病治疗、调研煤矿尘肺病状况等公益活动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对基金会慈善活动具有实质性支撑和保障作用,属于《改革方案》基本原则中“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根据基金会工作性质,做为应急公务用车予以保留。

  二、遵循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要求,按照总局的标准,参照其它协会的做法,对专职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职级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为:司级局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三、兼职工作人员的交通补贴,原则上由原单位发放。需由基金会发放的,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意见报理事长审批。不得重复发放。

  四、工作人员在驻地公务出行由个人负担交通费用,财务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五、公务交通补贴按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按月随工资发放,在交通费中列支,财务部做好费用核算。

  六、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基金会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益用途,本着便捷、安全、高效原则,出行时合理选择公务用车或铁路、飞机等交通工具,控制好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其费用增减与公益活动数量频次合理挂钩。

  七、本会公务用车实施办法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和审计监督。

  八、本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