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金会主要领导由总局党组管理,重要人事推荐和备案归口人事培训司。
 
  第三条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委派或大学(专)毕业生聘用、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退休人员中聘用,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后任用。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可设若干工作部门,设主任、副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可设立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设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基金会的领导职务是指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主任,不包括名誉职务、理事。

  基金会的领导职数,根据具体情况,由基金会提出意见报总局人事培训司核定。

  第七条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基金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前其人选由总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向理事会推荐。

  第九条  基金会领导担任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基金会没有行政级别,基金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基金会聘任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到基金会工作前或本办法实施前有行政级别的上述人员,保留原行政级别。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事业发展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对所需岗位进行招聘。本基金会聘用人员以态度、知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部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新聘员工使用部门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基金会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

  第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基金会使用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六条  临时工由各部门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录用前应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2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所执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维护基金会的声誉,需富有慈善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专职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探亲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要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证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承办或由基金会人事部门代办。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从退休人员中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工作由被聘人员原单位与基金会共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1月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