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公章、基金会秘书处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并盖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并盖印。
(二)用印人印章时,应填写《用印审批表》,领导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负责按规定盖印;
(三)基金会公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批签,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部门印章需经秘书长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四)如遇特殊情况,未经领导签批但必须盖章时,须经领导电话授权后方可盖章,事后由经办人办理补签手续。
(五)领导签发文件的,视为用印批签;
(六)所有盖章的对外材料必须存档一份。
(七)为保证印章安全,禁止携带印章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公章外出登记手续,外出时由印章保管人和使用人两人同行,监督使用,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
(八)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上盖章。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