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宗旨: 广泛募集社会基金,开展尘肺病防治、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为降低尘肺病的发病率,为提高尘肺矿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减轻痛苦,延长生命,降低死亡率,为最终消灭尘肺病,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三、基金会工作在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募集社会资金、满足公益需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多募资金,多做公益,形成良性循环;建立规范的自律机制,形成规范高效、协调合作、依法透明、廉洁自律的运行机制,以矿工为本,用好善款,办好善事。

  四、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要以社会公益事业为己任,认真学习《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要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矿工和捐赠者服务。

第二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五、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下列重大问题须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必要时向国家安监总局请示或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年末工作总结,组织大型公益活动和宣传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非计划内单项重大支出;人事问题、重要外事活动、国家安监总局和基金会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秘书处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须向秘书长报告;

  1、为贯彻基金会工作部署拟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2、本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基金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请示报告程序

 (一)、实行向理事长请示汇报制度,秘书处每季至少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报告工作一次;

 (二)、日常重要工作由秘书处向常务副理事长报告;

 (三)、日常工作向秘书长报告;

 (四)、报送基金会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呈送人签字;

 (五)、以基金会名义报送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必须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核批准后,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注明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已同意”,报总局分管领导及总局办公厅。

 (六)、各部门报秘书长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七)、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七、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监事会议、秘书处处务会会议制度

  八、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也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会前要邀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方便时与会指导。

  会议主要任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理事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基金会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监事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文件和事项;

 (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年度工作总结(草案)

 (三)本会募资方案;

 (四)基金增值举措;

 (五)重大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正;

 (六)救济或慰问项目的设置与撤消;

 (七)年度预算外重大开支项目的审定;

 (八)报请国家安监总局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宜。

  十、监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邀请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

 (一)年中、年末,对基金会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十一、秘书处处务会议,根据需要每月召开一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基金会领导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听取部门工作汇报,部署秘书处阶段性工作;

 (三)研究、协调和处理一些专门问题,讨论决定需要议定的较大事项;

 (四)通报工作情况。

  十二、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定后,发会议组成人员和各理事。

  第四章  公文处理

  十三、收文管理

 (一)基金会收到的公文,由综合部统一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时,应报送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必要时由秘书长确定传阅范围组织传阅,阅件人阅看完毕,将本人签字后的文件承办表传真回基金会秘书处。

 (二)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需要办理的文件,圈阅表示同意;对不需要办理的文件,圈阅则表示阅知。文件要及时登记、及时传阅,保证文件的及时运转。

 (三)文件要按规定清理退还;不需要退还的文件,如具有保存价值,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十四、发文管理

 (一)基金会正式文件按:拟稿——会稿——核稿——签发——印刷——送发的程序进行,综合部要做好各环节的催办和督办,保证文件的时效性。

 (二)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以基金会名义发便函,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发(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授权,也可由秘书长签发)。由基金会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用印。

 (三)以基金会名义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的请示、报告,原则由理事长签发;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时,应注明理事长“已同意”或“已阅”。

 (四)重要和涉密文件要使用特快专递邮寄,并电话跟踪收件情况。

 (五)秘书处要对所有发文的底稿和正式文件按文书立卷要求立卷归档。

  第五章 印章管理

  十五、印章管理制度

 (一)基金会公章、基金会秘书处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并盖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并盖印。

 (二)用印人在用印章前,应填写《用印审批表》,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由印章保管人负责按规定盖印;

 (三)基金会公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批签,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四)如遇特殊情况,未经领导签批但必须盖章时,须经领导电话授权后方可盖章,事后由经办人办理补签手续。

 (五)领导签发文件的,视为用印批签;

 (六)所有盖章的对外材料必须存档一份。

 (七)为保证印章安全,禁止携带印章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公章外出登记手续,外出时由印章保管人和使用人两人同行,监督使用。

 (八)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盖章。

  第六章  部门设置及职能

  十六、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一)、本会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批准后确定。建立独立的工资发放体系,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参照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会兼职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十七、工作职责

 (一)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协调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负责召集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拟定基金会的募捐和宣传计划和基金投资方案;制定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讨论办公会决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基金会募集基金和基金使用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既定的工作任务;

  5、提出基金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

  7、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3、决定秘书处具体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三)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国际合作部)、治疗与科研部、财务部、宣教部

  综合部(国际合作部)

  1、组织协调基金会各部门办公,拟订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情况。

  2、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记录,并整理纪要。

  3、编写简报、大事记;负责撰写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基金会综合性材料。

  4、负责秘书处文秘工作,组织办理理事会交办的提案、建议。

  5、负责保密、档案、文电、文印和行政事务工作。

  6、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各项年检工作。

  7、基金会网站的管理、策划、制作、维护与更新。

  8、拟定并组织实施外事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及港澳台地区在慈善事业、尘肺病防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负责基金会出国(境)团组、来华团组的外事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委托商办的涉外工作。

  10、负责基金会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11、负责处理尘肺病人的信访工作。

  12、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治疗与科研部

  1、负责医疗管理工作,拟定尘肺病康复工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写出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2、了解掌握定点医院的工作情况,定期写出总结报告。监督检查定点医院的尘肺病治疗计划的落实情况。

  3、组织实施肺灌洗和综合治疗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4、拟定基金会年度科研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和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尘肺病治疗的新技术、新药品。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5、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尘肺病预防工作。

  6、开展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7、协助组织尘肺病治疗科研的评奖工作。

  8、建立健全全国煤矿尘肺病人及治疗工作的数据库。

  9、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

  1、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负责基金会的善款募集工作。拟定募集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各类募集项目。

  4、负责捐赠协议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5、根据资助项目进展,定期、不定期通过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善款募集及使用情况;通过信函向捐赠人通报该单位善款使用情况。
 
  6、负责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根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本会领导、相关部门通报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

  8、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分析工作。

  9、负责基金会的有关涉税事务。

  10、负责资产、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11、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中介组织的审计工作。

  12、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教部

  1、广泛收集汇总国内外各种信息资料;筹备、洽谈并跟踪办理有关宣传教育的会议与活动。

  2、负责在国内外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并落实宣传工作计划,策划组织各类宣传项目活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并及时报道基金会动态和信息。

  3、组织编印有关宣传教育书籍与资料。

  4、参与尘肺病康复工程等各种项目活动的实施与监督。

  5、负责青年志愿者服务团和爱心形象大使的联系管理工作。

  6、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捐款单位代表视察制度

  十八、实行理事单位和捐款单位及个人代表视察制度
 
 (一)、捐款单位每年可派代表到基金会秘书处所在地北戴河疗养院了解情况。
 
 (二)、视察活动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定期是由基金会安排和通知,确定具体日期;不定期由捐款单位自行决定来基金会日期,提前三天通知基金会秘书处,每次视察活动一般为三天左右。

 (三)、内容

  1、听取基金会秘书处关于捐款使用情况的通报。

  2、参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北戴河煤矿工人疗养院)肺灌洗手术。

  3、与尘肺矿工交流、座谈。

  4、对捐款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在北戴河视察期间的宿费、生活费由基金会负责。旅差费由本单位负责。

 (五)、此项工作由综合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