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 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 基金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五)基金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基金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基金会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添置购置。
     (九)其他有关基金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各部门副主任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聘用、管理。
     (二)基金会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 基金会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 基金会重要项目的立项、启动,专项基金的成立。
     (三) 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四) 基金会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高于50万元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金额高于5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
     (三)金额高于1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其他高于200万元的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机制: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召开理事扩大会议讨论。
     第九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原则。 
     (三)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部门领导进行初步审核,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秘书长。
     (三)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四)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五)会议决议经秘书长签发后,具体负责人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基金会各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的任免,按照《人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经理事长签发后,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员招聘、人员调整等,应按照基金会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重要项目安排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初步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二)重大项目投资活动应遵循资金安全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投资方案。
     (三)方案明确后,部门领导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秘书长。
     (四)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并上报理事长。
     (五)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六)会议决议经秘书长签发后,具体负责人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由部门主任、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四)会议决议经秘书长签发后,具体负责人方可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单位、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20日起执行。